TVBS 毫無悔意,NCC 該怎麼「辦」?

看完李濤的聲明,我不是政客,亦無藍綠身份,但是我依然覺得這種新聞台儘快停播與撤照,對閱聽大眾才有正面的意義。

我先說出我的結論,這樣子底下又臭又長的東西說不定都可以跳過不看了: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一位總經理招募一堆人來賣營養食品,結果賣出一包外觀包裝其差無比的豬飼料給人吃,其中高階主管早已看過這包產品卻無法判斷這是一包豬飼料,甚至看不出這不該是給人吃的東西,還決定獨家開賣。購買的人吃了兩天吃出問題時,這位總經理立即推說他不知道、底下的人應該要為這件豬飼料事件負責並且立即開除;接著有關單位進行開罰,除了罰款外還要這位總經理為他所招募的人員素質負責下台的時候,這間公司的基層員工對外宣稱這叫做「超級重罰」,這位總經理下台前還要硬扯這是政治打壓、有人想趕盡殺絕;可是這家公司在之前就已經製作過有問題卻無法追究的鴨肉食品,如今賣豬飼料給人吃並吃出問題了,這位總經理還能夠有這樣的表現,而這種食品公司卻有人覺得不該關,你能接受,我難以接受,因為這種事情實在是令難以接受。

於週五晚上 TVBS 十點不一樣的主播蕭子新播出一則新聞,記者程沐真報導「NCC 對 TVBS 祭出超級重罰,要求總經理下台、李濤主持的節目停播。」文字內容並發佈給予各大新聞集合平台,已知同樣的新聞出現在九點、十點與十一點各時段,並於夜間不斷重播。我們來看看這些記者如何持續使用過度解釋的言詞來作新聞報導,企圖為 TVBS 進行開脫、作悲情訴求,而這樣的新聞內容依舊未達到「接近報導」與「新聞採訪」之原則,背離整個新聞報導的專業水準。

首先,你可以跳過這些 Quote 的部分,直接看後面,或是你真的有興趣在條文之間打轉,那就繼續看下去。依據 NCC 無線廣播電視法規
第二十三條 
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臺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所以電台負責人與有關人員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是可以確定的,然後依據
第三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得對該頻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來看看第二十六條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二十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代理商實施檢查,並得要求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並得扣押違反本法規定之資料或物品。
對於前項之要求、檢查或扣押,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第一項扣押資料或物品之處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而「持槍嗆聲光碟」影帶內容為 TVBS 內部記者自行協助拍攝,TVBS 至今依然無法提供之母帶內容,一個頻道可處以最高兩百萬元之罰鍰,兩個頻道(TVBS與TVBS-N)可處以四百萬元之罰鍰,並且規避、妨害或拒絕,應得處以停播之處分。再來依據:
第三十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經依前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指定或繼續播送之通知者。
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違反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者。
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方式播送者。
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資料者。
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
其中以第十七條來看
第十七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持槍嗆聲光碟之內容於 26 日至 27 日持續播放,並未依據內容分級在特定時段中播出,除了妨害「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外也已經「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一個頻道最高處以罰鍰一百萬元,違反兩項規定處以兩百萬元,兩個頻道總計最高四百萬元。且
第二十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於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資料。
主管機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通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而李濤身為 TVBS 總經理,亦可視其為負責人,下台負責就跟一家民間公司賣糖果、賣奶粉、賣飼料出了問題後公司負責人得要下台負責是一樣的道理,屬於「其他必要之措施」。

真的要罰得很龜毛,從前面幾條規定看到現在,已經可以立即先處以罰鍰八百萬元「再」令其改善,除相關人員(送片、剪片、存檔、檢閱、允許播放、播報人員等等)得要負擔相關民事或刑法責任外,負責人下台只是基於原則,規避、妨害與拒絕提供母帶資料,應該立即予以停播處分。

可是, TVBS 的記者卻說「兩百萬罰鍰+李濤下台」叫做「超級重罰」?今天就算處以剛剛所說處罰內容,至多也是滿足最高罰則,既未超越、也無逾越,何來「超級重罰」之有?今天不但罰鍰打了三折,也只要李濤下台負責而已,別說民進黨覺得罰得太輕了,我非藍綠,但是連我都覺得罰得太輕了!

結果,相關記者與主播竟以「超級重罰」這種言辭來進行新聞報導,其中一個可能性是「記者未經查證」,而認為是「超級重罰」,另一個可能性則是「企圖扭曲新聞內容與閱聽者的觀感價值」,而使用「超級重罰」等言辭進行報導,但是兩種報導方式都有很大的問題,你覺得這個新聞台還有專業可言嗎?難道他們連「NCC 對 TVBS 祭出罰則,罰款兩百萬元並要求李濤辭去職務以示負責」這種「不帶感情、立場趨於中立也更接近新聞事實」的內容都寫不出來嗎?沒有新聞報導的專業特性,你還覺得這個新聞台上上下下的相關人員有專業可言嗎?

讓我們來看看這則新聞美媒體監督甚嚴 不容自導自演捏造新聞來檢視一下對於「專業」的要求,你會發現只要國外媒體發現有自導自演的新聞發生,就是整條新聞線的人員通通換掉,「一旦爆發假新聞的醜聞,常常是從新聞節目製作人、導播、主播和記者全被炒魷魚,有時甚至還禍延最高管理階層」,原因是:如果是一則有疑問的報導,除了記者需直接負責之外,新聞節目製作人一定有看過並指示影片剪輯與報導,如果無法立即判斷新聞影帶的內容真實性,已經失職;導播進行新聞報導現場拍攝與指導新聞播出,卻沒發現新聞影帶所呈現的新聞內容有問題並停止播出或轉以其他新聞取代播出,已經失職;主播上主播台前已經預覽過相關新聞內容,如有發現問題就該立即拒絕報導與播出,身負新聞專業卻沒有發現問題而逐字念稿播出,已經失職。(更何況是一支破綻百出的持槍嗆聲內容?)

專業的新聞台在募集這些相關人員的時候,一定會要求這些人員都具有新聞相關專業背景,這些人士才有辦法坐上相關的位置,卻都失去應有的「新聞專業判斷」,所以整條新聞線的相關人都該撤職。如果連坐主播台的主播都只剩下逐字念稿的能力而無新聞判斷能力,你不覺得這些人該開除嗎?(更何況是一支破綻百出的持槍嗆聲內容?)如果只要逐字念稿, TVBS 乾脆找個網路辣妹或脫衣女主播來念新聞稿,我都還看得比較高興一點。如果依照國外的高道德標準來評論, NCC 只要求李濤下台,卻被 TVBS 稱之為「超級重罰」,甚至在李濤的聲明稿當中宣稱「停止對TVBS 趕盡殺絕」,這種新聞台還有專業可言嗎?

我們再來看看李濤這份極有問題的下台聲明
TVBS總經理李濤今天宣布請辭,他發表聲明表示,TVBS發生記者為黑道拍攝嗆聲光碟事件,他個人身為總經理,至感痛心遺憾,三月廿八號和廿九號,已兩度向董事會表達辭意,但因內部交接作業煩瑣,到今天才告一段落,於是再度向董事會請辭,自即日起,不再擔任TVBS總經理職務。李濤在聲明中強調,TVBS 同仁一向優秀、認真,此次發生悖離專業價值、辜負社會信任的錯誤,他痛心疾首,也自認責任應由他全部承擔,請各界給TVBS新聞團隊一個改正的機會,不要再傷害他們,讓tvbs證明追求品質的決心。李濤強調,希望他的去職,能讓心中只有仇恨的政客及部分病態媒體,放下報復的砍刀,停止對TVBS 趕盡殺絕
(粗體為 TVBS 新聞畫面播出之內容)

首先,「TVBS 同仁一向優秀」就與「失去新聞專業判斷」產生矛盾,除非 TVBS 本為娛樂台而非新聞台,不然不應該發生「無法判斷新聞內容真假」、「高層決定以獨家方式播出此新聞內容」、「此新聞未依節目分級進行全日播放且未打上馬賽克」等重大疏失。

「痛心疾首,也自認責任應由他全部承擔」但是李濤卻早已在 3/28 播出之 2100 全民開講中徹底與新聞部總監潘祖蔭、副總監孫嘉蕊以及副總經理李四端進行責任切割,徹底將責任歸咎於相關人士,並說李濤本人擔任總經理之職並不需要負擔此工作內容,撇除相關責任。

「請各界給 TVBS 新聞團隊一個改正的機會,不要再傷害他們」,而各界並未針對新聞團隊當中任何單一人員進行批判與評論,甚至連針對新聞總監、副總監的相關失職評論、新聞內容都沒有,因為問題是出自於 TVBS 所營造的整體新聞文化,而非個人問題。

「讓tvbs證明追求品質的決心」, TVBS 繼瀝青鴨事件過後,已經證明過了,而身為閱聽人卻並未看到 TVBS 有相關決心。

「他的去職,能讓心中只有仇恨的政客及部分病態媒體,放下報復的砍刀」,那我們這種無黨無派、只要求新聞純淨真實、沒有絲毫報復心態、只希望 TVBS 這種新聞台能夠停播、不要再污染我們閱聽管道的閱聽人,是被李濤歸類為「仇恨的政客」還是「部分病態媒體」呢?李濤是看不到我們這些說話不如李濤大聲的閱聽大眾,還是李濤的眼中只剩下「仇恨的政客」與「部分病態媒體」啊?難道在這些進行討論的閱聽大眾都是「仇恨的政客」與「部分病態媒體」?

「停止對 TVBS 趕盡殺絕」,而「趕盡殺絕」並非如要求 TVBS 停播之吾人閱聽人的本意,這個媒體集團還有 TVBS-N 、 TVBS 週刊啊!我支持撤銷 TVBS 新聞台執照,但是李濤為何能夠如此無限上綱的去曲解各界的意思呢?甚至之前還說這是政治打壓,目的就是為了希望能夠停播他在 TVBS-N 中主持的 2100 全民開講?這到底是什麼媒體的總經理說出的什麼鬼話啊?李濤怎麼會有這種權力將這種帽子硬戴在其他閱聽人的頭上啊?這種人下台不過份吧?一個人需要負責下台的時候,還企圖把事件給政治化、牽扯到其他不相干的問題,並且發出聲明,用惡意的形容詞來對其他第三者貼標籤的時候,這個人本身就很有問題了。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如果有一位總經理招募一堆人來賣營養食品,結果賣出一包外觀包裝其差無比的豬飼料給人吃,其中高階主管早已看過這包產品卻無法判斷這是一包豬飼料,甚至看不出這不該是給人吃的東西,還決定獨家開賣。購買的人吃了兩天吃出問題時,這位總經理立即推說他不知道、底下的人應該要為這件豬飼料事件負責並且立即開除;接著有關單位進行開罰,除了罰款外還要這位總經理為他所招募的人員素質負責下台的時候,這間公司的基層員工對外宣稱這叫做「超級重罰」,這位總經理下台前還要硬扯這是政治打壓、有人想趕盡殺絕;可是這家公司在之前就已經製作過有問題卻無法追究的鴨肉食品,如今賣豬飼料給人吃並吃出問題了,這位總經理還能夠有這樣的表現,而這種食品公司卻有人覺得不該關,你能接受,我難以接受,因為這種事情實在是令難以接受。

至於李慶華說這支持槍嗆聲影片是個陷阱,質疑是有人設了圈套,目的是想要陷害 TVBS、整垮 TVBS,結果是一支破綻百出還喊 NG 的造假新聞,能夠穿越 TVBS 重重關卡經過精心剪輯、去掉可疑區段,並在闔家收看的時段中播出,那 TVBS 會不會太好陷害了?就算 TVBS 真的是被陷害(就像食品公司受到陷害賣出豬飼料給民眾食用好了),真的這麼容易被陷害的新聞台(遇到千面人事件都不知道要防禦的食品公司),社會基於新聞專業與閱聽管道的純淨,還留著 TVBS 幹嘛?我建議李慶華乾脆說「地球不斷暖化、美國有人看過外星人、大陸有釘子戶,都是為了要陷害 TVBS,因為這些新聞他們都可以自己拍嘛!連他身旁小弟都可以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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