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庭宣判:P2P檔案交換軟體合法

聯邦上訴法院針對一項爭議性的法院判決做出宣判:Grokster或Morpheus等一類的檔案分享軟體是合法的。

在去年低等法院判決之後,洛杉磯第九巡迴上訴審判在週四宣判,點對點(Peer-to-peer)軟體的開發商,只要不具備直接阻止侵權行為的能力,就不需要對產品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任何責任。

這個判決意謂著,撰寫及散播P2P軟體的公司不必因客戶的行為而被迫停業。但這並不意謂著檔案交換本身是合法的,而且在美國低等法院的判決中也已經 表示,電腦使用者在未經准許下交換有著作權的檔案是違法的。但是這項判決釐清了Grokster及StreamCast Networks等被告廠商的可能法律責任。

我認為這是在軟體界一個很重要判決,對於提供服務與新技術的發明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界線應該在於「犯罪事實」而非「犯罪可能」上。在網路技術P2P 的確開始受到青睞,如果沒有一開始的檔案交換祖師爺NAPSTER的出現,與在法律據理力爭的行動,或許P2P就不會更開拓運用的新世界。

現在軟體廠商其實早開始注意相關的技術發展,從SKYPE利用P2P發展高品質的語音傳輸,到WOW為了減輕整個網路負荷,避免大量傳輸癱瘓掉整個 公司甚至鄰近區域的網路,而改用BT散佈測試版程式,一直到最近網路上的先鋒藉由P2P比微軟更早一步提供開放的下載平台,讓WINDOWS XP的使用者取得SP2的完整更新檔案,都說明了P2P技術在網路上已經有不可抹滅的重要性。

這項宣判更加限定犯罪行為在於犯罪的執行方,其中值得注意的引述:「就像Xerox不會因為有人利用影印機複製一本書而要負法律責任一樣。就像影印 機一樣,檔案交換網路仍有許多合法而不侵權的用途,法官指出。他指出,像搖滾樂團Wilco就在失去唱片合約之後利用網路來散播他們的作品。這項事實有助 於為本身為合法的軟體建立勢力,雖然這種行為常常被用在非法用突,法院表示。」

P2P還能有怎樣的運用?還能有怎麼樣的發展?現在語音傳輸已經獲得很良好的效果,廠商也發現了可以減輕本身負擔成本的一個方法,但是擁有著作權的 人卻還在希望能夠藉由法律限制獲得立即性的經濟效益,可是卻沒考慮到在對於著作權本身做無限制的擴張行為會抵觸整個社會進步的發展方向與發展速度。

部分著作權的著作權力似乎是現在比較恰當的方式,也正是在BLOG上常被引用的著作權宣告,類似的這種權力宣告,應該會比較受軟體廠商青睞,畢竟完全開放的自由軟體的確會對整個經濟模式照成影響,何不嘗試新的看法?:)

PL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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